作者股权律师杨俊欣股权代持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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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股权律师杨俊欣
股权代持(三)
上一个视频我们分析了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的风险,那如果必须要进行股权代持时,隐名股东采取什么措施防范风险呢?
首先,隐名股东选择名义股东时,应注意对他的个人征信记录和个人债务情况进行调查,选择资信状况良好、可信度高的对象作为名义股东。
第二,应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,应明确双方的股权代持关系,并对股东权利行使方式、收益分配等重要条款进行设计。
第三,为避免后期无法显名,要确保其他股东或公对股权代持事宜是明知,而且认可的,日后可以作为显名依据。
第四,隐名股东应注意保管其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据,如转账时备注资金用途等。
第五,为防止名义股东的配偶主张代持股权,需要名义股东配偶承诺,其知晓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事实,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不对代持股权主张权利。#股权代持##深圳股权律师杨俊欣##新公司法##企业##股东##隐名股东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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